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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宸股份: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包括《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及制定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共四项议案。《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1年内向他人提供(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1年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股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对于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

外担保行为,公司根据《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其他授权

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变更《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3、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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