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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宸股份: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3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1/3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中若有成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2/3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将及时修改本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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