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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集团: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31 查看全文

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ShanghaiInternationa1Economic&TradeLaw Office1

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原上海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International Economic &Trade Law Office

SIETLO

中国上海市人民路885号电话:TELEPHONE:021-63201177

淮海中华大厦3楼305室200010

ROOM305,30FLOOR

HUAIHAICHINABUILDING传真:TELEFAX:021-63846955

885RENMIN ROAD

SHANGHAI200010,CHINA

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国律[2023]证券见字第GM:SQ002 号

致: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谊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芳芳律师、齐元浩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召开的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提供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

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等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国家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

11/51

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4日、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华谊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华谊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等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对象、会议方式、会议登记办法、流通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程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9:00在上海市徐汇区

肇嘉浜路777号青松城大酒店四楼劲松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的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的9:15-15:00。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1/11

12/511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2023年5月18日交易

结束后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及2023年5月23日交

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B股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5月18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2、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8人,代表股权数1264712061股(其

中 A 股124911290股,B 股(5300171 股),占总股本的:59.3358 %。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权数175588股,占总股本的:0,0824%。以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7人,

代表股权数1266467.948股,占总股本的:59.4182%。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的上市公司,公司本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并合法存续的。故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届董事会具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列于会议通知中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2年度

113/511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度财务

决算情况报告》、《关于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以及

2023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关于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费用及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确认2022

年内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总额及确定2023年公司董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总额的议案》。上述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和监事参加了计票和监票。《关于公

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

通过;其他审议事项获得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通过。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事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4/51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林芳芳

经办人:林芳芳律师

齐元浩律师

03,S.30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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