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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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国律[2025]证券见字第GM:SQ007号
致: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芳芳律师、齐元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提供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等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国家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对象、会议方式、会议登记办法、流通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程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7月31日14点在上海市徐家汇路560号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的9:15-15:00。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2025年7月22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及2025年7月25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B股最后交易日为2025年7月22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2、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28 人,代表股权数z37865股(其中A股lL23923932股,B股139364o3股),占总股本的:S8,31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9人,代表股权数30,99,l0股,占总股本的:L43%。以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7人,代表股权数L,2b8,81,444股,占总股本的:59.77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公司本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并合法存续的。故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届董事会具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列于会议通知中关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上述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和监事参加了计票和监票。关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通过。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负责人:林芳芳
经办人:林芳芳律师
齐元浩律师
二O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025.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