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与管理
内部控制制度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关键术语解释
募集资金: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四条原则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计划审批、申请使用、检查评价的步骤进行。
第五条使用募集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公司资金结算部负责起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负责人审核,由公
司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论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二)资金使用公司或部门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前15日向资金结算
部提交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审计总监复审同意后,报
1公司总经理批准。募集资金使用产生的交易根据公司章程需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
东会审议的,还应报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四)证券事务部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投项目的变更以及募投项目效益等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章资金存放与使用控制措施
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募集资金应
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帐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业务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程序
2及要求办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财务部根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及公司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五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使用须严格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使用的进展情况,编
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七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本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募投项目变更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投
资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出现前条规定的情况,经重新论证后确定不再继续实施的,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做原因分析,对改变的原因、新项目的选定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前条规定的变更募投项目论证通过后,财务部会同实施募投项
目的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内部管理流程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募集资金
使用方向变更建议书,建议书应包括:
(一)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原因。
(二)新项目概况。
(三)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审核募集资金使用方向变更建议书后,认为确需改变募
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应向董事会提出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议案进行审议后,决定进行变更的,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4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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