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
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具体包
括: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
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
2、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授权总经
理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3、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公司财务部负责相关帐务处理。
4、公司内部监督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工作。
1第六条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七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
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
第八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股份制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九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
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
第十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
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2第四章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负责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公司资金结算
中心应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外汇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按其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准,超出权限的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三)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根据相关程序审批结果,向股份制商业银行提交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
(四)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公司申请,最终确定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并与公司二次确认。
(五)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在收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发来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交
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财务部、内部监督部门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经理。
(六)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公司内部监督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由财务负责人负责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须
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并由公司内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3第十五条在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应根据与
股份制商业银行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应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监督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提出警示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对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
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二十条对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
案由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5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执行的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制定并解释,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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