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乎律师事务所ISG& CO LAWYERS
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4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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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授权委托书格式等事项。该《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二十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8日14:00在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50号37号楼16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公司根据股东会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形式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中所披露的
时间、地点一致。得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L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席或委托手续的,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亦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无需为公司股东)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加表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