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
年3月20日在上海市陕西北路670号沪纺大厦4楼会议厅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
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
3月2日发布了《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基本信息(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
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
转融通、约定回购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等)、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其他事项等内容。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日前十五日,通知要素齐备。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一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公司此前发
布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
告、《申达股份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3年3月20日14:30在上海市陕西北路670号沪纺大厦4楼会议厅召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通知内容。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2023年3月1日召开的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2名,代表股份42,1508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751%。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系统认证。
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议案一项,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结合网络投票结果公布了表
决结果,其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的已实施单独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已实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程序,涉及特别决议的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本所《关于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近是律师:谢嘉湖请湖
桂逸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