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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新世界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28 查看全文

新世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以及其他纳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企业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外派至下属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指公司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向下属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牵头管理部门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外派董事、监事的牵头管理部门(以下统一简称“董监办”),全面负责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工作流程,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做好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第六条下属公司

公司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纳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负责为外派董事、监事提供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管理层沟通、调研等履职便利,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限制和选聘范围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能够忠实执行公司的决策意见和依法维护公司权益,勤勉尽责;

2.具有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任职年龄应能任满一个任期,一般应具有大专

及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心理素质好,身体健康;

3.与下属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

4.存在《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外派董事、监事;

5.外派董事、监事系公司正式员工,或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外聘的第三方人员兼任,任期一般为三年;兼任下属公司的数量,原则上每人不超过5家。

第八条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

1.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和下属公司发展需要,提出人选

需求和建议人选名单。

2.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分别对建议人选的任职和专业资格进行审查。其中,

涉及公司中层以上和下属公司领导班子级别的建议人选,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汇总人选推荐方案,报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公司和下属公司其他员工,以及外聘的第三方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人选推荐方案,报总经理室研究决定。

第九条外派董事、监事的变更

外派董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决定进行变更:

1.本人提出辞呈并获公司同意的;

2.工作调动、轮岗的;

3.已到退休年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考核不合格的;

5.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认为需要

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外派董事的职责和权利

1.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维护公司和下属公司的合法权益,落实公

司工作要求;

2.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认为应当

赋予外派董事的其它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外派监事的职责和权利

1.监督检查下属公司执行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和公司各项决议的情况;2.参加或列席投资企业董事会、年度经济工作会议等会议;

3.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认为应当

赋予外派监事的其它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外派董事、监事的义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义务、勤勉义务,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应当保护下属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泄露下属公司的商业秘密;

3.下属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营问题、财务风险、法律诉

讼、严重损害股东及职工权益的行为、侵害公司资产或危及其生产经营的行为以及重

大安全隐患或恶性事件等情形,外派董事、监事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4.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及下属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派董事、监事履职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给其任职的下属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认为应当

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

1.及时传达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方案,加强对下属

公司的工作指导和检查;

2.组织外派董事、监事参加各类文件学习、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帮助其提高履

职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外派董事、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向公司董监办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表),主要内容包括:

1.报告期个人主要的工作内容;

2.报告期下属公司的重要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3.报告期下属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4.本人对下属公司改进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和建议;

5.公司认为应当汇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外派董事、监事的表决权

外派董事、监事应按时参加下属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会议,并按其《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权限行使表决权。

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上报公司董监办,由公司确定委托授权人,外派董事、监事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授权人应根据公司要求,并根据下属公司有关会议的议事规则进行书面表决。

第十六条外派董事、监事表决意见方法

外派董事、监事要督促下属公司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司,凡是涉及表决内容的,需事前向公司征求表决意见,并严格按照公司决策意见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参加的会议文件的归档

外派董事、监事在参加下属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等会议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应当将会议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本人表决情况等交公司董监办统一归档。

下属公司董监办应在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等会议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外派董事、监事提供上述会议文件。

第十八条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1.考核班子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董监办、党

委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2.考核结果作为外派董事、监事年度评比和任免以及后备干部培养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外派董事、监事的法律责任和追究

1.赔偿责任。外派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及下属公

司《公司章程》、本办法规定,给公司及下属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内部处分。外派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对

其提出警告、责令限期停止相关行为或予以改正、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

3.诉讼。外派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及下属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和下属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或下属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责任免除。下属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派董事、监事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办法的生效和解释

本办法由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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