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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新世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30 00:00 查看全文

新世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1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2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

3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

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者确认上述信息。

第九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

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者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

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二十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者反对的明确意见,以书面形式(附件二)在二个交易日内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4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5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

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者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6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

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

7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

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监局的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8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高管□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原持有数量股拟交易数量股拟交易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月日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年月日收悉。

□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问询

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者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两份,问询人与董事会秘书各执壹份。

董事会(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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