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
断,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国重点区域属地化分支机构
建设项目”需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
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德红
邵瑞庆
宋晓燕守浇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