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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建集团:华建集团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16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5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现代设计大

厦二楼会议中心二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

1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

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99384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547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2年11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的,则

以第二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2022年10月29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时,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635939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6%;反对35790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6237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000%;反对35790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69966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2%;反对294180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261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732%;反对2941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2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69966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2%;反对294180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8%;弃权693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1345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344%;反对29989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480%;弃权693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见证,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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