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现就2021年度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崔皓丹先生、蔡再生先生和公司董事周思源先生3名成员组成。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会议主要审议通过公司定期报告,财务预、决算情况、聘任会计机构、关联交易等议案,分别与审计机构、公司高管就2020年年报审计事前沟通及业绩预告事宜
做出了讨论,对公司提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说明、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定稿进行审议。并对关注重点、重大会计审议事项、内控审计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并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对相关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具备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的资格与能力。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同意公司沿用一贯的审计费用定价原则,2021年审计费用与上年度保持一致。
在年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立信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审计中的问题等事项进行了充分地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重大事项。
2、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委员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误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变更、涉及重要会计
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3、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形成了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4、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立信会计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在听取了双方的述求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年审期间,我们与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对年审时间节点安排、年度审计重点及在内控初步测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持续关注公司业绩预告等情况,对公司业绩亏损主要原因作了详尽的了解,认为公司报告期业绩亏损有受环境影响而导致的客观因素存在,但同时也希望公司管理层针对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快改善公司经营业绩,推进公司重回良性发展轨道,以回报广大投资者。
四、总体评价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实施细则》
等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2022年,公司董事会将换届选举,新一届审计委员会将继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更好的完成公司及董事会的各项委托。
2022年4月26日(本页无正文,为2021年年度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签字页)
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字):
崔皓丹蔡再生周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