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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7-01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钱星元律师、汪旻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接受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暨第三十八次)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公司已经承诺和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本所律师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2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鉴于目前疫情防控情况,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维护股东及参会人员健康安全,公司于2022年6月18日披露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决定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增加视频会议形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30日14点0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梧路

555号综合大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同时采用视频会议方式(腾讯视频会议)召开。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88066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17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出席方式,下同)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87404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017%。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2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5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95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的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

1.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财务决算及2022年财务预算报告;

4.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申请2022年度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的议案;

6.关于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日常关联交易2021年度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预计的议案;

8.关于2022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9.关于公司高管层2021年度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2年预计对外捐赠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在审议第7项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其中第4、5、6、7、8、9项议案另经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暨第三十八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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