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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管
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奖励与约束机制,激励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提高公司经营效益与管理
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体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外部监事、内部监
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以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激励与约束并重
(二)按劳分配,责、权、利、贡献相一致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
(四)薪酬与公司经济效益及个人工作目标挂钩.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待遇应当根据公
上市地的地区薪酬水平、同行业水平、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当事人在
公司的职级、职务、分管范围、岗位责任、个人绩效、贡献等因素做
出相应的核定和适时调整.
第五条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独立非执行董事领取固
定独立董事津贴,外部监事可以视情况享受与独立非执行董事同等待
遇.执行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级、职务、岗位责任以及个人绩
效完成情况领取员工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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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年度发放.独立非执行董事、监的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年度发放.独立非执行董事、监
事因履行职责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内部监事应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其在公司任职的
职级、职务、岗位责任以及个人绩效完成情况领取员工薪酬,不冉另
行领取监事薪酬.
第七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
任合同.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新酬结构原则上可以
分为四部分,即年基薪、年加薪、绩效考核奖和特别嘉奖(如有).
年基薪指年度基本薪资,依据公司上市地及同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具
体经营情况及薪酬策略,结合当事人实际任职的岗位职责分管范围等
情况核定并按月发放.年加薪是指当事人按照完成年度考核指标达到
一定比例时,兑现的加新.绩效考核奖指超额完成公司年度考核利
润指标的奖励.特别嘉奖指根据特别事项或特殊贡献给予的单项奖励
除年基薪按月定期发放外,其他各项薪酬将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在每年年初审议确认的绩效考核方案核定.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在每年年度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并审议
决定薪酬考核实施方案.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新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制
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政策及架构、薪酬标准及考核目标
以及业绩考核体系与指标,负责对相关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
机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之授权履行职责.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程序及议事规则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
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九条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方案和执行,并监督薪酬考核的实施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批准、调整、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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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薪酬或批准、调整、暂停个别董事、高级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薪酬或批准、调整、暂停个别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
(一)公司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要或较大变化:
(二)公司出现经营亏损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合规、风险、违反公司制度及约定
等情况或问题而对公司造成重要或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行为对公司造成重要或较大不
利影响的.
当出现第三和第四种情形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向提
名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建议.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自当事人当
选之日起计算,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其实际
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
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奖
金或奖励等.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薪酬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为缴纳
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报告期内分别从公司获得的新酬情况.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本
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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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负责管理(一)执行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负责管理
有关事务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
参与公司业务的日常运作;
(二)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非执行董事不属于公司管理层,亦不视为独立;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项
下独立性准则的独立董事:
(四)内部监事:指获选举为公司监事会成员者,由公司员工担
任的监事;
(五)外部监事:指获选举为公司监事会成员者,由非公司员工
担任的监事;
(六)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及修订,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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