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分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
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6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3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36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须及时公告,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职条
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
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2(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
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
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
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3(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容
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
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
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非执行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非执行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4(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
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定期检
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履职行为,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
5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
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进行定期评价,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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