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35证券简称:大众公用编号:临2026-003
债券代码:240539债券简称:24公用01
债券代码:244523债券简称:26公用0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26年3月16日以邮件和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3月
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会议应当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
席会议董事9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4、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5.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2025年年报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6-00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090808558.09元。公司2025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截至2025年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295243467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47621733.75元(含税),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35.56%。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公司发生总股本变动,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红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事项尚须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具体实施办法与时间,公司另行公告。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6-005《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1)同意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南通大众燃气等向上海燃气等采购
天然气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1名关联董事赵晔青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同意本公司及子公司向大众企管及其子公司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及劳
务等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2名关联董事杨国平、梁嘉玮按规定予以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同意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上海燃气及其子公司购买商品、接
受服务及劳务等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1名关联董事赵晔青按规定予以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同意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大众运行物流向上海燃气及其子公
司销售商品、提供运输、工程等服务和劳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1名关联董事赵晔青按规定予以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同意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大众运行物流向本公司股东燃气集
团及其子公司销售商品、提供运输、工程等劳务和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1名关联董事赵晔青按规定予以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同意本公司及子公司向大众交通及其子公司租入资产等的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事项,公司2名关联董事杨国平、梁嘉玮按规定予以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同意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上海燃气及其子公司租入资产等的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1名关联董事赵晔青按规定予以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同意本公司子公司向大众企管及其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及保理业务的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2名关联董事杨国平、梁嘉玮按规定予以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6-006《关于公司202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贷款额度的公告》);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6-007《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6-008《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公告》);
公司未来12个月拟使用不超过总额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拟使用不超过总额人民币1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金额均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已有的现存投资理财金额和未来12个月的新增金额。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报废部分资产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6-009《关于公司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报废部分资产的公告》);
董事会意见:公司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报废部分资产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公司根据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并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报废部分资产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公司债券及境外债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6-010《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公司债券及境外债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1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审议通过了《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6-0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6年度境内审计
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按标准支付审计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1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26年年度境外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按标准支付审计费用。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2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应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新一届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三名,非执行董事二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四名。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对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名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征询相关股东、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后,认为下述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确定为本次换届选举董事人选:
提名杨国平先生、梁嘉玮先生、汪宝平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候选人;赵晔青先生、金永生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1)《关于提名杨国平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提名梁嘉玮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3)《关于提名汪宝平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提名赵晔青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关于提名金永生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简历见附件)。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在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前,第十二届董事会将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2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应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新一届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三名,非执行董事二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四名。根据《公司章程》、《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名推荐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进行了
任职资格审查,并征询相关股东意见,征求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后,认为下述被推荐人符合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确定为本次换届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人选:
提名姜国芳先生、李颖琦女士、杨平先生、刘峰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1)《关于提名姜国芳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提名李颖琦女士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提名杨平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提名刘峰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简历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见附件)。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在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前,第十二届董事会将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22.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23.审议了《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2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6.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详见公司公告2026-012《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外董事会还确认了第十二届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
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聘请香港嘉源律师事务所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港交所上市规则培训。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附件
1、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2、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
3、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姜国芳、杨平、刘峰)
4、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李颖琦)
5、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姜国芳)
6、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李颖琦)
7、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杨平)
8、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峰)附件: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杨国平先生简历杨国平,男,1956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MBA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现任本公司董事局主席,兼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
官(CEO)、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
事、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
事、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副会长。
梁嘉玮先生简历梁嘉玮,男,1973年出生,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师(金融)。现任本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兼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大众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上海上市公司协会常务副会长(法人代表)、上海市股份公司联合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
汪宝平先生简历汪宝平,男,1959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晔青先生简历赵晔青,男,1971年出生,大学学历,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现任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董事长。金永生先生简历金永生,男,1964年出生,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任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事务理事会理事长。附件: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姜国芳先生简历姜国芳,男,1957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任天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申万巴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申万宏源集团副总经理、顾问。
李颖琦女士简历李颖琦,女,1976年出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非执业)。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平先生简历杨平,男,1969年出生,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以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战略总监、中国资产管理30人论坛理事。曾任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CEO兼总裁、香港赛领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上海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峰先生简历刘峰,男,1968年出生,硕士,律师、高级经济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任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交大慧谷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上海经贸商事调
解中心调解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协会理事、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律
师团成员,并多次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论证会成员。附件: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现提名姜国芳、杨平、刘峰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
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
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
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不适用)。
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非执行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2026年3月20日附件: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现提名李颖琦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
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会
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非执行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2026年3月20日附件: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姜国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非执行
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
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
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不适用)。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非执行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姜国芳
2026年3月16日附件: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李颖琦,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非执行
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
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非执行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颖琦
2026年3月20日附件: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杨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非执行董
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
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
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不适用)。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非执行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平
2026年3月20日附件: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刘峰,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非执行董
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三)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五)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
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不适用)。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非执行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峰
2026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