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有独立非执行董事4人,分别为姜国芳先生、李颖琦女士、杨平先生、刘峰先生。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了第十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自查结果显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情形,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核查后,同意将《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情况的核查评估报告》交由董事会核查。
二、董事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情况的核查评估意见
经核查:独立非执行董事姜国芳先生、李颖琦女士、杨平先生、刘峰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中的相关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在2025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