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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国化: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 LAW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BE1J1NG·上海SHANGHA1·深圳SHENZHEN·香港H0NGK0NG广州GUANGZH0U·西安X1'AN·武汉WUHAN·长沙CHANGSHA

致: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44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决议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同意授权董事长确定本次股东会具体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具体事宜。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6年6月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出《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记载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14:40在北京市密云区密云水库南线128号云湖会议中心颐华楼会议厅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志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42名,代表股份266,323,432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7.4624%。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1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16,528,034 81.3027 49,237,497 18.4879 557,901 0.2094

23 《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233,906,757 87.8281 31,511,674 11.8321 905,001 0.3398

3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217,321,274 81.6005 48,429,957 18.1846 572,201 0.2149

4 《关于2026年度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 81,287,328 60.3069 52,815,148 39.1834 687,001 0.5097

5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213,552,334 80.1853 52,225,897 19.6100 545,201 0.2047

其中,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2 《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32,863,550 50.3423 31,511,674 48.2714 905,001 1.3863

3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16,278,067 24.9357 48,429,957 74.1878 572,201 0.8765

4 《关于2026年度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 11,778,076 18.0423 52,815,148 80.9053 687,001 1.0524

5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12,509,127 19.1622 52,225,897 80.0026 545,201 0.8352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中,第4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已获通过,其中议案4的关联股东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柳卓利

宋徐昕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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