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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东方明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23 查看全文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中国证监会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

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

内容、依据,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地点,及签署的保密条款。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要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期间按相关规定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根据需要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内部报告义务,在内幕信息形成初始,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后续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需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汇总管理工作。

第四章保密及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

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核实后追究其责任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修订和解释。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内幕信息身份证号所在单位、部序与上市公司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信内幕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码/统一社门,职务或岗联系电话登记时间登记人号的关系信息时间信息地点息方式内容所处阶段

名/名称会信用代码位(如有)注3注4注5注6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

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

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

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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