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2月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内部审计职能发挥,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确认
和咨询活动,即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改善经营、实现目标和增加价值。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工作
应以公司战略为引领,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以促发展、增效益、控风险为目标。
第四条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包括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第五条公司及下属公司全面实施内部审计集中管理。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
公司党委全面领导公司及下属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考核等。
董事会主要负责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阅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等事项。
内审机构在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管理层主要负责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组织审计结果的落实等事项,并承担内控有效性、经营业绩和财务报告真实性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机构应
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年度预算经党委批准后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诚信、正直、客观、公正、廉洁。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条内审机构负责人经审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进行任免。
内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内审机构应当按照公司党委、董事会的要求和管理
层的工作需求,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资产、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生产经营、效益情况、投资等
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含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四)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含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五)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信息系统进行审计;
(七)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八)有关规定和按照公司党委、董事会要求、管理层工作需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内审机构应当按照公司党委、董事会的要求和管理
层的工作需求,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一)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二)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三)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十六条内审机构的主要审计事项:
(一)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投融资管理、人
力资源管理、工程管理等进行监督审计;
(四)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七)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部门对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审计;
(八)按照公司党委、董事会要求、管理层工作需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九)内审机构应当按年度提交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机构可以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
第十七条内审机构应当合理确定风险领域、审计对象和审计频次,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实行审计全覆盖。
第十八条内审机构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九条内审机构应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二十条内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根据内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年度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方法及审查结论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及下属公司召开的重大经营投资、生产经
营分析、财务管理、工程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三)审核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相关规章制度、会议纪要(记录)、工作计划和总结、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资料、信息系统相关电子数据、查询权限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六)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开展调查、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资料资产,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八)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
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做出制止决定;
(十)对违法违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和改进
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内审机构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审计项目,根据审
计内容、工作量等有关情况,有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下属公司制定发布有关的政策制度规定应当抄送内审机构,相关内控信息、财务信息、经营信息、计划和预
算信息、接受外部审计及财税检查情况等应按照审计需求向内审机构报送或备查。
第四章审计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下属公司要建立审计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审机构。
第二十八条内审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查找
产生问题的根源,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审机构与董事会办
公室、党群工作、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工会及其他有
关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追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完善公司及下属公司内控制度,防范经营风险。
(一)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相结合,审计
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
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对审计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相关事项,内
审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向内审机构反馈查处结果。第五章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和忠于
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内审机构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管理层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推诿拖延、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相关的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对内部审计的问询进行虚假陈述和虚假回复的;
(四)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五)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六)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七)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内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有如
下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玩忽职守,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有权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