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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金桥:浦东金桥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17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因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需要,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本所委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2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

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同时保护股东、股东代表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进一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建议股东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并将本次股东大会调整为以通讯方式召开,拟以视频通讯方式参与会议的股东需在规定时间内扫描公告内二维码完成股东参会登记,公司将向成功登记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会议接入信息。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9月16日14时30分如期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方式均与公告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2年9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 2022 年 9 月 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B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22年9月6日)。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颖女士以视频方式主持。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亦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已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的提案》;

1.01王颖;

1.02杜少雄;

1.03刘广安;

2.《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2.01张军;

2.02陶武平;

2.03 LI YIFAN(李轶梵);

2.04雷良海;

3.《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的提案》;

3.01沈晓明;

3.02辛利卫。

上述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全部议案均逐项采用累积投票制,并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上述第

1、2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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