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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金桥:浦东金桥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3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4-14 查看全文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二○二三年四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管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在按照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六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六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不能买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2计算基数。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3(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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