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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业企业: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前述相关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

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

2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条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进行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相关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本制度适用范围,信息披露义

3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未能履行承诺的,应当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具体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条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股东会

决议、独董独立意见及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等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年度或半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股票上市

规则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或在半年度结束后

15日内进行预告;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或者出现股票上市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要求更正并及时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

7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

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8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资本市场中心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组织并处理信息披露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首席财务官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9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资本市场中心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首席财务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10(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法定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释、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章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五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11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及相关决议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中心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相关事件确需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资本市场中心起草临时公告草稿;(四)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监管指引、《公司章程》、制度等相关规定,提交公司治理层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告会议决议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五)就无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将临时公告的拟定草

稿报董事长批准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签发;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或文件后,应及时报告董事长,组织涉及的相关部门起草回复与说明报告,经董事长审定后,由董事会

12秘书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

第五十四条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遵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公司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制度

第五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3(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14第六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公司各职能中心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公司各职能中心及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

息的第一责任人。

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资本市场中心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协助办理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公司各职能中心及各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九条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相关事宜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发出子公司董事会

会议材料前,应按公司规定履行公司内部确认程序,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规范形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安排指定资本市场中心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及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签发单及请示记录、

作为公告附件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

15基础资料;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七十三条信息披露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七十四条公司资本市场中心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并负责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保管。

第七十五条公司资本市场中心负责保管公司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的报告、请示等正式行文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九章信息披露的保密管理

第七十六条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并应遵照执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条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八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风控中心,配备专职审计人

16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具体监督职责及流程等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八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十四条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法的,将按《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附则第八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八十八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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