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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能股份: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642证券简称:申能股份公告编号:2026-038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422号)同意注册,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能股份”)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00元,扣除2025年8月1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8906132.07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1093867.93元。截至2026年7月30日,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用的金额已全部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6]001100017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依据董事会的授权及批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账号存放金额(元)募集资金项目申能股份有限

0219002461100081992452830.19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申能托里县新招商银行股申能新疆塔城托

能源发电有限份有限公司9919085435100000.00里县135万千瓦公司上海分行风电项目

上海申临风光临港1#海上光伏

1219942488100000.00

电力有限公司项目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2190024611000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申能新疆塔城托里县135万千瓦风电项目、临港1#海上光伏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保荐代表人邮箱。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金额以甲方公告的验资报告所审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准)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授权丙方首次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为赵星、林增鸿。持续督导过程中,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上海仲裁。

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公司子公司(申能托里县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上海申临风光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二系甲方一之控股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合并称为甲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91908543510000/1219942488100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申能托里县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上海申临风光电力有限公司)之申能新疆塔城托里县135万千瓦

风电项目/临港1#海上光伏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4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

和丙方保荐代表人邮箱(见第十三条,下同)。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金额以甲方一公告的验资报告所审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准)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2个交易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授权丙方首次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为赵星、林增鸿。持续督导过程中,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5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四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上海仲裁。

四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6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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