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國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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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3月6日(星期三)下午14时
00分时起名开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
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2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9).经核查,通知载
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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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3月6日(星期三)下午14时
00分时起在上海币肇嘉浜路746号(爱建金融大厦)130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副董事长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年3月6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年3月6日)的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
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审查,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
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87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815,384.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768%.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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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
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0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1.0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1.0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1.04《回购期限、起止日期》
1.05《拟回购股份价格》
1.06《拟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1.07《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08《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09《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1.10《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
份决议前6个月内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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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
股东问询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1.12《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1.13《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1.14《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1.15《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
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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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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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晨林惠
洪赵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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