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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2年制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28 查看全文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2年制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2022年制订)

(经2022年10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二年十月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2年制订)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2022年制订)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乐山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沟通行为,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

台、电话、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条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所有证券市场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原则,保持交流信息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透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发生选择性披露。

(四)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时将充分考虑

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以及股东应当避免在接待和推广中代表公司发言。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2年制订)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

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八条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答复内容不应涉及公司未公开信息,接听人员应制作答复记录、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形成分析报告,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办法,并需预先签署公司《承诺书》及《调研/采访须知》。

第十条当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接待、参观,并负责对来访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2年制订)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

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采取网络

远程方式或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单位接到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

等要求采访、参观或接待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接待。且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的人员陪同参加。

第十四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

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

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信息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2年制订)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上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

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上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接待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

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公司《接待调研情况表》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调研完成后,公司及时将《接待调研情况表》在上交所、上证 e互动平台进行登记报备。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对于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要求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接受或者邀

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

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上述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2022年10月26日起施行。

6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

附件1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调研/采访须知

致各位调研/采访者:

欢迎各位前来公司进行调研/采访。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防止信息披露不对称现象的有关规定,现就调研/采访事项做出如下提示:

(一)调研人员、机构在调研/采访前,应首先与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代表联系,未经公司有权人员许可,不得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调研人员、机构在调研/采访中不应询问公司未公开的未

来盈利预测、重大对外投资、重组等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该信息;

(三)调研人员、机构基于本次调研/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公司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

(四)调研人员、机构在调研/采访后,应就调研内容签字确认,公司将按照要求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交易所将根据报备的采访或调研情况,对采访或调研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证券交易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五)本提示仅限于调研人员、机构的本次调研/采访活动。

参与本次公司交流调研机构及个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年月日

7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

附件2承诺书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乐山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等

有关制度规定作如下承诺: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七)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适用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八)本次到你公司调研(或采访)时间年月日。

承诺人(公司):(签章)

日期:

8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

附件3乐山电力接待调研情况表调研日期受访人职务单位及调研人职务调研地点

调研内容:

调研人签名:

接待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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