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预计2023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关联方乐山大沫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方乐山市水务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关联方四川晟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和关联方中环天仪股份
有限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调查、审核,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的电力采购、电
力销售、原水采购、仪表采购及光伏电站运行维护,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有助于公司电网电力电量的平衡,有助于稳定公司用户市场及拓展新业务。公司与关联方的电力采购和电力销售价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电价政策规定执行;公司与关联方的原水采购按照成本加同行业
利润率签订的合同执行,公司与关联方的光伏电站运行维护劳务费用参考市场价格签订的合同执行,公司与关联方的仪表采购参考市场价格签订的合同执行,原水采购、仪表采购和光伏运维费用执行价格水平和第三方价格一致。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符合公司实际,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预计2023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相关关联董事也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为此,我们对预计2023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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