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修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4年制订)
(经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四年三月
1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修订)
第一条为完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委员会应积极介入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充分发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作用,履行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委员会、经营管理层、相关部门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
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委员会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五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同
时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禁泄露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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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如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工作,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以及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九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行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过充分沟通
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上述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
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公司负责内部控制的相关部门可就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法律等事项向委员会进行汇报,为委员会发表意见提供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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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财务资产部负责联系协调
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积极为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本规程未尽事宜,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本工作规程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原2021年3月24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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