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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06 00:00 查看全文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经2026年2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依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和经营

层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第三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

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关注以下业务风险:

(一)公司组织架构不合理,内部控制评价人员未能保持适当的

独立性、客观性,可能影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有效性。

(二)受内部控制评价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评价质量达不

到专业要求,可能导致不恰当的判断。

2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第五条评价依据和标准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及下属

各分子公司制度、流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内部控制评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即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审计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下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七条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监督。

(四)公司下属各单位负责评价本单位的风险和控制。

第八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评价。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有效执行。

第九条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应当至少涉及下列

内容:

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一)内部控制是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涵盖了公司层面的风险和所有重要的业务流程层面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设计的方法是否适当,内部控制建设的时间进度

安排是否科学、阶段性工作要求是否合理。

(三)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组织是否有效,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和授权是否合理。

(四)是否开展内部控制自查并上报有关自查报告。

(五)是否建立有利于促进内部控制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和问题整改的机制。

(六)在评价期间是否出现过重大风险事故等。

第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日常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十一条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年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

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应完成定期检查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日常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负责组织落实人员按检查

评价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操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4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

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四条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

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六条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七条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八条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5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

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

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回避。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6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

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审计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评价质量进行交叉复核,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审计部。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

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经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包括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程序如下:

(一)审计部按照评价指引及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评价工作方

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并汇总评价结果,在此基础上编报评价报告初稿。

(二)审计部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交叉复核,并经审计部负责人复核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

(三)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

对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和措施予以研究并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根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草案及相关信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按规定披露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公司审计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向董事会或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单位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三十一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8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审计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公司应当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

第三十五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9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除定期检查评价外,审计部应不定期组织开展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程序和内容可参考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

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档案的管理工作,相关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2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2022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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