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经2026年2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中关于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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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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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四川证监局。
公司应当保证在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置备报送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以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
4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经上交所同意后,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交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各方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
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和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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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四)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监管函件(包括交易所问询函、证监局关注函等)。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条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办法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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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和指定联络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报告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总部各部门和
各单位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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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则明确要求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在不涉及经营机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的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二)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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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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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证监会或上交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七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与上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
据《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交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0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应当披露的交易;
(四)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公开承诺;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四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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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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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以上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上交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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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撰稿和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财务报表、财务附注说明和其他财务资料;经营管理部门及其他
有关部门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信息;
(二)财务会计报告如需审计,由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定,聘
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汇总相关资料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定期报告进行审阅修订;
(五)董事长审阅修订并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发定期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四十八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
时报告;
2.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报董事长审定后提交公告。
(二)公司发生的虽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宜,但涉
及本办法第四十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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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信披义务人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公告;
4.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
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五十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上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
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公司财务信息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
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信息披露程序实施统一的信息披露,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擅自泄露相关财务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按照《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及监督管理。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所有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的文
15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稿、记录、批示、公告、结果反馈,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等资料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上
述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管理,公司所有信息披露资料的保管时间与公司存续期相同。
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
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证监会、上交所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
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指定网站为:
http://www.sse.com.cn。公司变更指定报纸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第九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16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二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应按
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章相关责任
第六十三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四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单位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
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的上级主管提出降职及扣薪等处罚建议,公司各相关主管部门应予积极采纳与执行。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单位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报公司相关部门执行。
第六十五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
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司有关人员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擅自
披露信息或信息披露不准确,并由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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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六十七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并有权视情形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国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少于”
“至少”“前”或“以前”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2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8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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