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6年修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6年修订)
(经2026年2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6年修订)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作用,确保委员会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等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
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部门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并
制定方案后,报委员会确定。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财
务负责人,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条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应形成书面工作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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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委员会在年报审计期间,与年审会计师召开没有公司管理层参与的非公开会议。
第七条委员会关注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资金往来、重要资
产、收入和成本费用等方面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可以结合监管机构发布的年报工作通知、会计监管报告等,关注监管机构提示的财务问题和会计准则实施重点。
第八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应当经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九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督促会计
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条如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工作,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审议
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以及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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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委员会成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同时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履行
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公司负责内部控制的相关部门可就公司合规、风险控
制、稽核、法律等事项向委员会进行汇报,为委员会发表意见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十四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财务资产部负责联系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积极为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本规程未尽事宜,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2026年2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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