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保荐人”)作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对乐山电力2025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张昊宇、田聃
(三)现场检查人员
张昊宇、廖高迁
(四)现场检查时间
2026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10日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
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了乐山电力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间
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调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流水等资料,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核查公司重大合同资料,了解了行业发展状况与公司经营状况,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本次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乐山电力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主要制度、三会会议文
件、内部审计制度、内审部门的文件资料、财务管理与核算制度、公司内部控制
相关制度,与公司主要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了上述方面是否合规。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乐山电力的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完备、合规,三会议事规则执行良好,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事项;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等的相关规定,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已披露的公告和相关资料,对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乐山电力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乐山电力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收集了公司三会会议文件等资料,查阅了公司关联方清单及重大合同台账,核查了资金往来的账务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使用台账、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抽查了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出的原始凭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由于客观需要,部分募集资金需使用基本户进行支付,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从专户划至基本户均严格逐笔对应募投项目用途,不存在募集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有关合同文件,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制度等制度,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了解了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经营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与使用,确保合规运作。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乐山电力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3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对本次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昊宇田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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