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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股会字【2026】第0009号
二○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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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股会字【2026】第0009号
致: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或“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谭洪雨、张诗琴律师出席了乐山电力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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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2026年4月18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9点30分在乐山市市中区金海棠大酒店会议室召开。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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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23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6217120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33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3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25544516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70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6年4月3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20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6726037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20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6726037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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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会议的表决权总数。
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0765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7%;反对1040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9%;弃权36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核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0532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50%;反对1232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0%;弃权40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87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6394%;反对1232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213%;弃权40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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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0757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08%;反对1135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31%;弃权2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3124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831%;反对1135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836%;弃权27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333%。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0505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45%;反对1351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56%;弃权3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601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2320%;反对1351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980%;弃权3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700%。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0820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47%;反对1021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94%;弃权3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3752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9168%;反对1021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1798%;弃权32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34%。
6.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0456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59%;反对1387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2%;弃权32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112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5050%;反对1387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88%;弃权32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66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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