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業律币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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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启者: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于2024年5月28日列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案审议
情况以及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贵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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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达创业为本次股东大会
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贵公司已于2024年4月30日、5月18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
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增加临时提案、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
流程、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等事项在指定披露的媒体和网站上,刊登了《上
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海同
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
告知了全体股东,并在股东登记之后通知了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宁主持.有关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8日下午13:30在
上海浦东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1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
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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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
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280人,共代表贵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12,841,432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81.0971%
经审核,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真实合法: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验证,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
请的本所律师.
根据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参加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可以合法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有7项,其中第1-6项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第7项议案系由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提出的增加临时议案,现由公司
董事会提请审议,其内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除前述
None
增加临时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其它新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7项议案进行审议并予以表决,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于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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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无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第4项议案属于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7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属于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且需要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以上通过的议案.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393,862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76.5622%;反对23,164,422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283%;弃权3,283,1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95%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650,929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78.5624%:反对21,136,887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315%;弃权3,053.6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61%.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659,594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76.7977%;反对23,216,522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745%;弃权2,965,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78%.
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747,762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75.9896%;反对23,262,254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150%;弃权3,831,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54%.
本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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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41,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下同)的51.8206%,反对23,262,254股,占出席会议议中小投资者
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662%;弃权3,831,416股,占出席会
议议中小投资者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32%.
5、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561,462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75.8245%;反对23,303,054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512%;弃权3,976,9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43%.
6、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374,05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77.4308%;反对21,487,166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19%:弃权3,980.2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73%.
7、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405,531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49.1003%;反对253,43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6%;弃权57,182,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751%.
本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
决结果为:同意55,405,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8.5250%;反对253,430股,占出席会议
议中小投资者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7%;弃权576,016股,
占出席会议议中小投资者或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3%.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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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参加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议案的产生、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C
负费人:杨国胜律师
Q-
经办律师:
建王
王松明律师公
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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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闻莺律师
7
印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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