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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高桥: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6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8 00:00 查看全文

外高桥 --%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审计独立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高企业风险预警及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浦东新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关于审计工作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内部审计,是对本公司及所属

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企业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改善治理和管理,提升价值,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和内

部审计人员应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政府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内部审计部门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对审计委员会和经营层在其权限范围内的审计监督业务提供服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变动、内审制度、中长

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及总结、审计项目计划重大调整、

重要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结果、内审发现重大问题,应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制度进行相应研究讨论或决定。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纳入公司

年度财务预算,内审部门每年根据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算,经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各直属、直管公司。对

于参股公司和合作项目,可提出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集团采用集中管理为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各直属、直管公司应明确对接集团审计对口部门和联系人,负责协助提供审计所需的条件和资料,并协调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

第八条集团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代表集团依据本制度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一)直属、直管公司中,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有

特殊行业需求等的公司,可单独设置内部审计部门、配备内部审计岗位,由专人担任,可参照本制度制定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在业务上接受集团内部审计部门指导和监督。

(二)内部审计部门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可与法务、风控等部门合署办公,但需明确承担内部审计工作的岗位和职责。

(三)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调配非审计部门人员等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但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等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把控内部审计人员的录用标准,支

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了解审计范围内的业务,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通过继续教育、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

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工作职责和权限

(一)对本级及下属公司开展和参与各项审计、检查、内部控制评价等工作;

(二)参加或列席与审计职责相关的经营、财务管理会

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审计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审

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

查阅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

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测试等;

(五)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并进行持续监测;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六)经授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负责对审计活动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与质

量管理;

(九)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和新区国资委实施的审计项目;

(十)公司明确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实施范围

依据集中管理为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集团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各直属、直管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直属、直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如涉及)进行指导和质量评估。

设置内部审计部门的直属、直管公司负责实施对其本级及下属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独立性

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就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在保证内部审计监督和咨询工作之间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参与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第三章内部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范围包括:

(一)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市、区相关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

(三)公司主要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四)公司内部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收支、资

金管理、经营绩效、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境外

机构、境外资产、境外经济活动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与风险隐患等。

(五)公司重要经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与建设、重大资金筹集与运用,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兼并破产、重大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以及重大经济诉讼或纠纷等。

(六)公司高风险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外汇、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七)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权力

运行和责任落实、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授权审批控制和不相容职务分离等。

(八)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类型

(一)经济责任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遵守有

关经济法规和政策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

部管理控制情况、遵守廉洁从业情况等进行审计,评价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对企业经济活动所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和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测试和评价;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

业务板块、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进行审计。真实、客观揭示被审计单位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内部控制环境和风险防控情况。

(三)财务收支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项目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概算执行与造价控制有效性等进行评价。

(五)绩效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的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绩效情况

开展综合分析,为科学决策和完善制度提供依据和参考。

(六)其他专项审计

围绕集团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对被审计单位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调查。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计划阶段

(一)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部门结合公司党委、董事会和管理层等的工作要求及审计“全覆盖”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本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批后实施。设置内部审计部门的直属、直管公司应将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上报集团,纳入集团年度整体内部审计计划。

(二)调整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计划的重大调整应列入

本公司重大事项,依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审批。

(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内部审计项目采取组长负责制,通过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相关信息,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及具体分工等内容,由审计组组长负责编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四)送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时,应要求收件人签收。审计通知书应包括: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审计时间、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

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五)内部审计实行承诺制。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

对提供给审计组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做

出书面承诺,明确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实施阶段

(一)运用适当审计方法实施审计。审计人员运用诸如

穿行测试、实质性测试和分析性复核、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审计方法,取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二)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

取得的审计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为编制审计报告和考核内部审计质量提供依据。

(三)综合分析评价。对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对取得审计结论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可靠性进行评价。在复核审计证据、确定审计结论时,应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

与以权谋私,客观做出结论和处理。

第十八条审计完成阶段

(一)审计终结,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根据审计结果,拟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

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对特殊情况的审计报告,可直接报送公司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

(二)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

起十日内向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三)审计报告在征求意见后正式发文。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审计报告应发送给被审计单位及其上级公司。如需要扩大报送范围,应经集团领导同意。

(四)对审计报告揭示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应在下发审

计报告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审计意见要求落实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持续未完成整改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可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函告,督促被审计单位尽快落实整改。

(六)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重要事项,内部审计部

门可通过工作联系单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其上级公司提请关注。被审计单位需在一定时间内上报工作联系单中所反映事项的调查或改进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整改阶段

(一)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机制,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对审计问题进行逐项销号管理。(二)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应书面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整改清单和落实整改的证明性材料。对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提交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定期报送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

第二十条审计回访及后续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审计回访或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回访中发现的超出回访内容的未尽

问题或长期未完成整改事项,可开展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结果运用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汇总形成风险警示案例。重要审计结果运用,应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审批。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共同督促的工作模式。公司应根据新区纪委监委、国资委、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求提交内部审计结果及相关资料。

第五章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审计内部质量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强化审计质量控制,通过分级复核和专项检查等方式,确保审计质量。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活动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与质量进行管理,对其受托开展的各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对利用其审计结果的报告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审计考评

公司制定审计质量考评标准,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六章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审

计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等项目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档案应建立目录,统一保存。

第二十六条非本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调阅、借用已归档审

计资料的,应经部门负责人书面审批。审计档案应向上级审计部门及监管部门开放。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

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

的行为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给予相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原《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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