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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高桥: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邵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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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高桥 --%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邵丽丽)

作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独立客观地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5年度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任职情况本人自2024年6月12日起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截至2025年12月31日,连续任职未满六年。

(二)个人履历邵丽丽,女,1982年1月出生,管理学博士学位,教授,审计专业硕士生导师。2009年博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专业。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金融科技学院副院长、上海市曙光学者、晨

光学者、Journal of Financial Counseling and Planning编委会委员、China

Finance Review International期刊青年编委会委员、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三)独立性说明

任职期间,本人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

出席会议前细致研读相关资料,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会上,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利,保障了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对任职期间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合法有效的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董事会股东会出席情况出席情况是否连续两应出席董事会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次未亲自参出席次数次数次数次数次数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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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3次,审计委员会共召开5次,提名委员会共召开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4次。对于前述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审议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具体会议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了5次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规范运作情况、审计安排等14项议案进行了审议,督促管理层推进住宅去化、提议在汇报材料中优化相关分析内容等。履职期间,本人通过赴公司现场或电话会议等方式,与公司计划财务部、审计机构保持常态化沟通,把关报告编制与审核全流程,确保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本人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充分发挥了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2、提名委员会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法定代表人除外)2024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认定方案及正向激

励兑现方案、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法定代表人除外)2025年度绩效考核方案、

集团领导班子成员2022-2024三年任期考核结果和任期激励兑现方案等4项议案。

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的制定、考评、实施等事项提供

了指导和监督,在促进提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履职内动力的同时,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关联交易、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 8项议案。

(三)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人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公司内控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沟通,认真审阅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内审工作完成情况及2025年度内审工作计划;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探讨。2025年12月5日,本人与公司计划财务部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沟通审计计划、关键审计事项、

内控 IT审计安排及预审主要问题,就最新会计政策与风险点深入交流,为年度审计工作奠定基础。(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会听取投资者意见,关注公司业绩说明会情况,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在履行职责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11月13日,本人以嘉宾身份参加上海辖区上市公司三季报集体业绩说明会,在线与投资者互动交流,回应市场关切,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与参与权。

(六)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跟踪了解,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此外,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相关规则,积极参与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间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本人的工作,本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公司财务状况及定期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及定期报告的编制、披露工作。本人认真审议了公司2024年度报告、2025年一季报、中报及三季报等定期报告。审议半年报期间,本人主动提议增加成本分析内容,推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更详实、更具参考价值;审议三季报期间,就业绩披露标准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充分沟通,确保信息披露合规准确。本人认为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稳健,并签署了各定期报告的确认意见书。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二)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前置审议通过,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关联交易的审批和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融资活动、资产处置等事项,包括公司持有型不动产 ABS项目发行、重大投资合作等。在审议持有型不动产ABS项目发行议案时,本人就 ABS产品特点、对公司利润贡献等核心问题与财务部门及分管领导深入讨论,审慎评估项目合理性与风险可控性,确保重大决策科学合理、合法合规,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考核情况

1、本人对相关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其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董事会认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对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非职工监事的薪酬事项,本人认为所涉人员薪酬

及薪酬额度参考了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3、对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结果及方案,本人认为该议案审议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年报审计和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定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本人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的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认真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和制度要求,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下,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占2024年度合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50.03%,充分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认为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且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方案综合考虑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综合情况,符合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利益,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积极敦促承诺各方,确保各相关承诺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履行。

(八)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的情形,不存在因信息披露不规范而被处罚的情形。2025年度,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了公司信息,确保了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最大程度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九)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内控审计部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依托现场参会、专项沟通、业绩说明会、实地问询等多种方式履职,围绕财务分析、现金流管理、信息披露优化、重大项目论证等提出多项具体可行的专业意见,有效提升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与公司治理规范性。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6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秉承独立公正的原则,认

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本人将继续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增强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邵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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