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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高桥: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5 00:00 查看全文

外高桥 --%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坚)

作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独立客观地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任职情况本人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截至2025年12月31日,连续任职未满六年。

(二)个人履历吴坚,男,1968年3月出生,法律硕士,律师。现任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节奏时代(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25年度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三)独立性说明

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会及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出席会议前细致研读相关资料,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会上,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利,保障了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对任职期间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合法有效的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出席情况是否连续两应出席董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次数次未亲自参出席次数事会次数次数次数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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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人因工作安排冲突未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3次,审计委员会共召开5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共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4次。对于前述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审议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具体会议情况如下:

1、提名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了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等3项议案。本人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同时听取了专委会其他委员的意见,并将专委会形成的结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充分发挥了专委会的前置审核作用。

2、审计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定期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内控评价报告、合规管理报告等14项议案;对公司2025年度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全过程的跟踪与了解,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价。

3、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本人作为公司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会议,听取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及可持续发展的汇报》等议案。本人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提出专业意见,建议公司在增量拓展受限的情况下做好存量运营,助力公司提升经营质量与资产效益。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关联交易、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 8项议案,充分发挥了作为独立董事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

(三)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人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2024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和2025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等与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了持续有效沟通。同时,本人也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计划,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就审计方案及审计过程中的发现进行了充分沟通。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关注公司业绩说明会、公司 E互动平台等信息情况,了解中小股东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在履行职责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还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六)现场工作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跟踪了解,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此外,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相关规则,参加并完成了“2025年第3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间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本人的工作,本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公司财务状况及定期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及定期报告的编制、披露工作。本人认真审议了公司2024年度报告、2025年一季报、中报及三季报等定期报告,认为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稳健,并签署了对定期报告的确认意见书。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前置审议通过,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关联交易的审批和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重大事项决策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融资活动、资产处置等事项,包括公司持有型不动产 ABS项目发行、重大投资合作等。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就森兰岛住宅项目进展、区域房价坚挺原因等事项主动问询管理层。本人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行业趋势,充分发表意见,审慎评估事项的可行性及潜在风险,确保重大决策科学合理、合法合规,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考核情况

1、本人对相关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其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对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非职工监事的薪酬事项,本人认为所涉人员薪酬

及薪酬额度参考了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3、对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结果及方案,本人认为该议案审议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年报审计和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定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本人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的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认真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和制度要求,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下,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占2024年度合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50.03%,充分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认为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且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方案综合考虑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综合情况,符合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利益,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积极敦促承诺各方,确保各相关承诺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履行。

(八)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的情形,不存在因信息披露不规范而被处罚的情形。2025年度,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了公司信息,确保了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最大程度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九)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内控审计部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报告期内,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6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秉承独立公正的原则,认

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本人将继续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增强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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