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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控股: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城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8-27 查看全文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上海城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上海城投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风

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章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领导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工作组风险预防

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总裁、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工作组

成员包括公司计划财务部、合规风控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领导工作组全面负责与城投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计划财务部具体负责对城投财务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工作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工作组按本预案及时采取防

1范和处置措施。对于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

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领导工作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计划财务部、合规风控部、审计部、董事会办

公室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风险防范管控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及时了解城投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关注城投财务公

司经营情况,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风险监测,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公司与城投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机制,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与城投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城投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评估城投财务公司的业务与风险状况,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第六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城投财务公司的关

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城投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

2具城投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并与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四章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城投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

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城投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城投财务公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情形;

(三)城投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城投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

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城投财务公司的股东对城投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六)城投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城投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

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城投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3(九)城投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

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向领导

工作组汇报,领导工作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督促城投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动态和程度,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组织实施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并根据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置

第九条金融业务风险事项平息后,领导工作组应加强对城

投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其强化内部控制,提高抗风险能力,并重新对城投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条领导工作组应组织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

因、造成的后果、化解措施等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4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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