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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乐音响:飞乐音响关联交易制度(2024年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关联人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直至上报监管机构处理。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151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为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章关联人报备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每半年会同财务部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并由财务部下发到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除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7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对于第七章所述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按照第(一)项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项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第十九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为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

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

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

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如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

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五章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三十条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

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四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

业报告(如适用);

(三)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交易标的的评估和定价情况;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六)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九)关联人补偿承诺函(如有);

(十)中介机构的意见(如适用)。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章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

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

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

要续签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公司经济运营部负责年度预计

关联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跟踪;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八章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四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第六条第(二)项至

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制度中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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