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申华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下午14:00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5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6月6日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6日下午14:00如期在上海市宁波路1号上海申华金融大厦6楼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6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经核查,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509人,代表股份5329873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3835%,其中: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19712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015%。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9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84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0%。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1.00《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28017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75%;反对4270000股,弃权700061股。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案2.00《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28034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07%;反对4127300股,弃权825761股。
议案3.00《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528021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83%;反对4130800股,弃权835261股。
议案4.00《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455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621%;反对4895921股,弃权635761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2341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305%;反对4895921股,弃权635761股。
议案5.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26689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84%;反对5753400股,弃权544561股。
议案6.00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年审及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8642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1848%;反对3776300股,弃权568461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4211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923%;反对3776300股,弃权568461股。
议案7.00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583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3.6198%;
反对3667900股,弃权841161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835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6198%;反对3667900股,弃权841161股。
议案8.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8752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55%;反对3760000股,弃权474561股。
议案9.00关于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80864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805%;反对4007100股,弃权89378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8649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577%;反对4007100股,弃权893782股。
议案10.00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331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89%;反对5089480股,弃权566281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1101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4105%;反对5089480股,弃权566281股。
议案11.00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193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30%;反对5089480股,弃权704081股。
议案12.00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199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41%;反对5086080股,弃权701781股。
议案13.00关于购买董事高管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8056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49%;反对4333280股,弃权597281股。
议案14.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对选举董事会成员进行表决:
14.01关于选举高新刚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1438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7.83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2169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2086%。
14.02关于选举都波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1490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2691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3431%。
14.03关于选举范凯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14657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3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2443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2792%。
14.04关于选举金永利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1438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2174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2098%。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4.05关于选举李卓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1137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9160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4323%。
14.06关于选举俞奕鉴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1133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9117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4212%。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前述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千户乃年6月;6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北京浩无云上海)r律师哪努所
飞[
负责人:经办律师:
蒋琪玉妇斐
李党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