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申华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下午14:00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
1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七次、第八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5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5日下午14:00如期在上海市宁波路1号上海申华金融大厦6楼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
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经核查,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424人,代表股份5297855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2190%。
2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提案1.00《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93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28%;反对3354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32%;弃权
498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0%。
提案2.00《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666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25%;反对3572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44%;弃权
546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716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3459%;反对35727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7199%;
弃权546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342%。
提案3.00《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年审及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701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2290%;反对3572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44%;弃权
511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806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5958%;反对35729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7216%;
弃权511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26%。
提案4.00《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491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94%;反对3760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97%;弃权
534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966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0861%;反对3760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683%;
弃权5341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56%。
提案5.00《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628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9.3176%;
反对3686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5383%;弃权575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4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628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176%;反对3686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383%;
弃权5756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441%。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提案6.00《关于公司2026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832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2538%;反对3416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448%;弃权
537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4%。
提案7.00《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695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79%;反对3499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606%;弃权
590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800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5525%;反对34996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943%;
弃权5908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532%。
提案8.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484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82%;反对3748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75%;弃权
552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3%。
提案9.00《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3639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400%;反对5622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13%;弃权
5231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7%。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前述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有临时提案提出。
5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6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千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千为7,年 b 月 巧一 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北京浩天礼如海)少可本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赵可青朱峰主弦呤查汝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