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22-060
债券代码:136821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8116213.2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
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31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2月25日、2022年3月1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
2019-086、2019-105、2020-018、2020-047、2020-066、2021-003、2021-018、2021-025、
2021-027、2021-046、2021-050、2022-020),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序原告、申请人或上被告、被申请人
案号诉讼(仲裁)事项诉讼金额(元)案件进展号诉人或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
(2021)川05上海擎天电子科
1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采购合同纠纷23881876.01民事调解
知民初221号技有限公司司
1/19(2021)京
北京中安消科技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
20108民初买卖合同纠纷9226394.07民事调解
服务有限公司技有限公司
67873号
(2022)鄂宁波甬邦投资管
30106民初1458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52906419.56一审判决
理有限公司号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
任公司、中卫市楚雄房中安消旭龙电子
(2020)宁05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4技术有限责任公374613576.41一审判决
民初100号司、宁夏楚雄实业集团纷司
有限公司、马鑫、马仲
林、丁秀琴北京市盈科律师
(2022)京事务所、北京盈科
5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4846518.00强制执行
0106执5366号(海口)律师事务
所
(2021)鲁梁山亿信电子科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60832民初2560技有限公司、丁养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84756.00一审判决
纷号龙任公司
(2021)宁01宁夏申龙电梯销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
7采购合同纠纷4411550.00二审判决
民终4872号售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022)鲁07潍坊路安交通设
8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426638.80二审判决
民终2936号施科技有限公司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
(2021)宁民江苏大力建设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9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楚16051391.20二审判决
终385号团有限公司纷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2022)京仲武汉诺豪科技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
10和解协议书争议355126.60民事调解
调字第0231号限公司公司
(2022)黔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中安消技术有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110327民初395司遵义分公司、中国电22735341.00已撤诉
公司纷号之四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黔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中安消技术有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120326民初505司遵义分公司、中国电25665358.00已撤诉
公司纷号之一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沪仲上海市锦天城律
13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368033.00仲裁裁决
案字第5395号师事务所
(2020)鄂01中安消技术有限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1449665134.50一审判决
民初827号公司限公司纷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原告、申请人或上诉被告、被申请人诉讼(仲裁)事
序号案号诉讼金额(元)案件状态人或被上诉人项
2/19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
(2021)苏0281海润光伏科技股份对外追收债权
1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1554224.73一审判决
民初16648号有限公司纠纷有限公司哈尔滨慧通佳业能源科技
(2022)粤0304深圳科松技术有限侵害商标权纠
2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顺1373909.64立案受理
民初25440号公司纷实业有限公司
(2022)黔0330成都金信屹科技有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建设工程分包
31236108.12立案受理
民初2321号限公司司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成都金信屹科技有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
4买卖合同纠纷1842647.93立案受理
民初33900号限公司司
(2022)通仲受字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建设工程分包
5850650.29仲裁申请
第0342号有限公司司合同纠纷
(2022)云0111昆明飞利泰电子系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建设工程合同
6568672.54一审判决
民初1785号统工程有限公司旅游会展投资有限公司纠纷
(2022)陕0112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房屋买卖合同
7张玉锐690000立案受理
民初17467号司纠纷
合计8116213.25-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1、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
司采购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诉讼费(详见公告:2020-047、2021-003、2021-050)。
案件进展:根据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川
05知民初221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支付上海擎天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古蔺县公安局天网三期服务项目合同价款22020974.00元
*85%=18717827.90元;
3/19(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与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确认古蔺县公安局天网三期服务项目合同价款22020974.00元*15%为考核价款,该价款的具体支付金额依照古蔺县公安局天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的考核确定金额,若双方对考核金额有争议的,双方可以另行诉讼解决。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运维服务期限至2024年3月30日;
(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2022年6月30日、2022年9月30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3月30日、2023年6月30日、2023年9月30日、2023年12月30日、2024年3月30日分八期,每期付款金额为
2339728.49元,加上述第二条协议内容确定的考核金额;考核金额未及时确认
或有异议的,不影响上述款项按约定的节点支付;
(4)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累计超过三期逾期未履
行支付义务,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同时,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维保义务终止,且不再承担任何维保责任;
(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在每次付款前,上海擎天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2022年6月30日、2023年6月30日分两期,每期退还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50000.00元,该部分款项无需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7)本案诉讼费用159509.00元,减半收取79754.50元,上海擎天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各承担39877.25元;
(8)其余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
4/19原告: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况:因买卖合同纠纷,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京0108民初67873号】,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
8532095.0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详见公告:2022-020)。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京0108
民初67873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4334432.96元(其中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款2334432.96元);
(2)被告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334432.96元为基数,按年息8%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北
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20738.00元,保全费5000.00元;
(4)如被告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5)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738.00元,由原告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原告: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19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沪0107民初31257号】,请求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债券本金30631000.00元及相关罚息、逾期利息(详见公告:2021-050)。
案件进展:根据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
鄂0106民初1458号】,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甬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30631000.00元;
(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应付未付债
券本金的逾期利息(以债券本金3063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付);
(3)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应付未付债券
本金的罚息(以债券本金30631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5‰计付);
[自2020年8月20日起(含当日),上述第(2)项应付未付债券本金的逾期利息及第(3)项应付未付债券本金的罚息两项之和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
(4)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甬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0.00元;
(5)驳回原告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166.00元,由原告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2986.00元[此款原告宁波甬邦投资管理
6/19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随本判决第(1)项款项一并支付给
原告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共同
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反诉被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楚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马鑫、马仲林、丁秀琴
诉讼进展: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宁05民初100号】(详见公告:2020-067)。
案件进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0)宁05民初100号】,判决如下:
(1)原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宁夏医院大学总院中宁分院智能化系统、信息化系统、手术室及 ICU 净化、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宁夏医科大学总院中宁分院智能化系统、信息化系统、手术室及 ICU 净化、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宁夏医科大学总院中宁分院关于机房装修、设备安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驳回原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486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共同原告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
纠纷
7/19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强制执行
案件概述: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丰预民字第20074号】,请求判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及预期付款违约金合计
4846518.00元(详见公告:2021-025)。一审法院已出具【(2021)京0106民
初16344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50)。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2民终
1315号】,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449.00元,
由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京0106执5366号】,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民初16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6、梁山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养龙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华通信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梁山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养龙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梁山县公安局天网工程项目纠纷,原告梁山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养龙向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鲁0832民初2560号】,请求判令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84756.00元及诉讼费(详见公告:2021-046)。
案件进展:根据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832民初
2560号】,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丁养龙
8/19人民币84756.00元;
(2)驳回原告丁养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梁山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9.00元,诉讼保全费868.00元,共计人民币2787.00元由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7、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合
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梯设备款3393500.00元、违约金1018050.00元及诉讼费(详见公告:2020-047)。一审法院已出具【(2020)宁0104民初7469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46)。
案件进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1民终
487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0)宁0104民初
7469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向上诉人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51100.00元;
(3)驳回上诉人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2092.00元,由上诉人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38742.00元,由被上诉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50.00元;
鉴定费30000.00元,由被上诉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
9/19案件受理费42092.00元,由上诉人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8742.00元,由被上诉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8、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纠纷,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426638.80元及违约金239273.45元(详见公告:2021-046)。一审法院已出具【(2021)鲁0702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2-020)。
案件进展:根据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7民终2936号】
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7.00元,由上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9、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共同
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第三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0/1915853246.80元、实际付清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详见公告:2020-066)。一审法院已出具【(2020)宁05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18)。
案件进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385号】民
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19.00元,由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0、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纠纷
申请人: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况:因《和解协议》纠纷,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京仲案字第6304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报酬、资金占用利息、保全费及仲裁费用(详见公告:2021-050)。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2)京仲调字第
0231号】,仲裁庭确定的调解结果如下:
(1)双方共同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服务报酬352263.54元,签
订和解协议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10万元,剩余未付金额252263.54元,被申请人分以下两笔向申请人支付:1.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125000.00元;
2.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127263.54元;
(2)本案仲裁费20364.05元(其中仲裁员报酬14102.53元,机构费用
6261.52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6109.21元;被申请人承担
14254.84元,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30日前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
付的仲裁费14254.84元;
(3)如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1)、(2)项中任意一笔款项,则剩余未付金额全部加速到期,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未付金额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11/19(4)申请人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11、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
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凤冈县公安局
案件状态:已撤诉
案件概况: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凤冈县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代建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黔0327民初395号】,请求判令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告:2022-020)。
案件进展:根据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黔0327
民初395号之四】,裁定如下:
准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476.00元,减半收取7773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合计82738.00元,由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12、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
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案件状态:已撤诉
案件概况: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务川自治县城市报警与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及服务代建合同》纠纷,
12/19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
黔0326民初505号】,请求判令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建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告:2022-020)。
案件进展:根据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26民初505号之一】,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127.00元,减半收取计85063.50元,由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裁决
案件概况:因《专项法律事务聘请律师合同》纠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沪仲案字第5395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律师费用368033.00元(详见公告:2021-050)。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局的裁决书【(2021)沪仲案字第5395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支付剩余律师费人民币368033.00元;
(2)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5926.0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人民币15926.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14、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13/19纷原告(反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钢都贸易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设备款、安装调试费及违约金(详见公告:2021-003)。
案件进展: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1民
初827号】,一审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90126.00元,由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534.65元由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1、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
浩霆电子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1554224.73
元及以1554224.7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
14/19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依法判令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根据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1664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54224.73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被告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1)项中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8788.00元,由被告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被告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应当自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原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诉哈尔滨慧通佳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
纪顺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哈尔滨慧通佳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世纪顺实业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侵害商标权纠纷,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粤0304民初25440号】,诉讼请求如下:
15/19(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43909.64元;
(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
3000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3、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
同纠纷
原告: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向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黔0330民初2321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17340.78元及利息18767.34元(利息以1217340.78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
30日为18767.34元);
(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1236108.12元
4、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买卖合同纠纷,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沪0115民初33900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贷款1741797.84元;
16/19(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850.09元(违约金以1741797.84元为基数,以万分之三为日利率,自2021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25日为100850.09元);
(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1842647.93元
5、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诉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
合同纠纷
申请人: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申请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通仲受字第0342号】,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31663.94元、暂
计至仲裁申请提交之日(即2022年5月9日)的违约金88536.35元、律师费损
失30000.00元、担保费损失4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850650.29元;
(2)请求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731663.9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95 倍自本仲裁申请
提交次日(2022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6、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
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资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17/19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云南
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65253.00元;
(2)被告支付利息103419.54元(计算至2021年11月);
(3)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尚欠款项46525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由被告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
465253.00元;
(2)由被告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利息5290.00元;
(3)驳回原告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9487.00元,由原告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1637.00元,由被告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资有限公司承担7850.00元。
7、张玉锐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玉锐
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陕西志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张玉锐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19【(2022)陕0112民初17467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定金300000.00元;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900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690000.00元(不包含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