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作为公司2023年度年审机构。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对大华在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公司认为,大华在资质方面合规有效,在履职方面能够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客观公允地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质条件
(一)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三)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四)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五)首席合伙人:梁春
(六)截至2023年末合伙人数量为270人,注册会计师为147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141人。
(七)2022年度,大华经审计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其中,审计业
务收入 307355.1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38862.04 万元;服务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488家,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主要涉及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批发和零售,房地产,建筑等行业;其中,服务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9家。
二、执业记录
(一)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赵金,注册会计师,于2015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
8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8月开始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
公司审计报告超过7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黄刚波,于2023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3年,2020年12月至今担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高世茂,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于2001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0年10月开始在
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5家次。
(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
督管理措施35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
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6次、自律
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三)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四)风险承担能力
截至2023年末,大华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三、履职情况
大华配备了专业的审计工作团队,配备具有丰富相关行业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知识咨询。项目现场负责人以及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专业资质。
在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大华根据公司的服务需求及实际情况,制定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围绕债务重组、商誉减值、收入确认、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等重点审计领域展开。同时,大华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与时间安排,能够根据计划安排按时沟通并提交工作成果,充分满足了公司报告披露时间要求。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及相关审计人员就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
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方面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沟通。根据相关规则和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对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
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等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四、总体评价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大华在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展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按质完成了公司
2023年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