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回购注销、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回购注销、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安科”)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中安科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
权第二期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回购注销、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中安科如下保证:中安科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注销、回购注销、行权及解除限售的相关法律事
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回购注销、行权及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回购注销、行权及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安科本次注销、回购注销、行权及解
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回购注销、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2023年3月1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3年3月1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3年3月17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4月3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4年6月1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
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年5月19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
会议、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回购注销、行权及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回购注销、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与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1.注销及回购注销的情况
(1)股票期权注销的情况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子公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需与其所属子公司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子公司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系数,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子公司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章或协议执行。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与子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孰低值×个人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35名激励对象因公司及所属的子公司2024年度
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全部行权的标准,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未达标准,导致授予的股票期权不满足第二期全部行权的条件,公司及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行权的1000123份股票期权。
2)授予股票期权的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等待期期间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该2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将由公司注销该
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行权的61600份股票期权。
3)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第一期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行权,行权有效日期为2024年4月17日—2025年4月16日。截至2025年4月16日,1名激励对象未在行权有效日期内完成行权,公司将依照《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行权的10125份股票期权。
(2)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子公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需与其所属子公司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子公司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系数,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子公司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章或协议执行。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子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孰低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鉴于公司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公司及其所属的
子公司2024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的标准,导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108名激励对象不满足第二期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股份数量为
4055549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139名激励对象不满足第一期全部解除
限售的条件,股份数量为1299040股。公司及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5354589股限制性股票。
2)鉴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该12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将由公司回购注销该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
285800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已分别于2023年6月19日、2024年7月26日完成了首次授予和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授予价格均为1.25元/股。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及董事会决定以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价格1.25元/股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5640389股限制性股票,预计需支付的金额为7050486.25元。
本次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2.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二)本次行权与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
1)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6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自授予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17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等待期已于2025年4月16日届满。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17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4月16日届满。
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4月2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4月1日届满。
2.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行权及解除限售事宜:
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的情况说明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此情形,满足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条件
(一)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二期及预留授予第一期解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除限售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激励对象未发生此情形,满足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二)条件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予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第一施;
期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司出具的《中安科股份有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除限售条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
(三)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告》众环审字(2025)
对营业收入净利润0101270号,公司实现营行权/解除应目标触发目标触发业收入为30.51亿元;归限售安排考值值值值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核 (Am (An (Bm (Bn 为 2002.93万元,在剔除
8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年))))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的度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股第一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票个行
2030.0026.001.00亿0.80亿的数值3012.08万元后
期权/解
23亿元亿元元元,满足授予股票期权第二
权除限
/售期期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首第二定比定比定比定比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次个行2023202320232023股票第一期对应公司层面
20
授权/解年增年增年增年增
24行权/解除限售比例
予除限长长长长为80%。
的售期15%12%40%32%
限第三定比定比定比定比制个行2023202320232023
20
性权/解年增年增年增年增
25
股除限长长长长
票售期32%26%100%80%预定比定比定比定比
第一留2023202320232023个解20授年增年增年增年增除限24予长长长长售期
的15%12%40%32%限定比定比定比定比
第二制2023202320232023个解20性年增年增年增年增除限25股长长长长售期
票32%26%100%8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
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等特殊
事项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而增加或减少营
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情形,则从该年度起对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考核目标值及基数值进行同口径调整,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口径调整事项由股东大
9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期行权/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业绩完成度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公司层面行权/解除限售业绩完成度比例
A≥Am且 B≥Bn
100%
B≥Bm且 A≥AnAm>A≥An且 (?/??) + (?/??)Bm>B≥Bn 2
Am>A≥An且
B
80%
Bm>B≥Bn且
A
A
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各子公司层面2024年度业绩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
子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
如下:
子公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解除1、子公司中科智能、常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与其所属子公司考核年度的州明景、天津同方、华和
(四)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子公司层面万润、深圳威大、香港卫
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系数,具体业绩考核安、澳门卫安、泰国卫安要求按照公司与各子公司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第章或协议执行。具体业绩实现情况如下。二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对应子公司
10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层面行权/解除限售比例
为80%;
2、子公司上海擎天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第二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期对应子公司层
面行权/解除限售比例为
65%;
3、子公司中安消旭龙的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第二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期对应子公司层
面行权/解除限售比例为
60%;
4、子公司深圳豪恩、深
圳科松的激励对象,股票
期权第二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对应
子公司层面行权/解除限
售比例为50%;
5、子公司澳洲卫安授予
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第二期股票期权可行权的比例为0%。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1、授予股票期权剩余的
39名激励对象中有2人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
在第二个等待期期间离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五)
“A” “B” 职,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 、“C”、“D”四个等级。
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
考核等级 A B C D定;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
考核结果 S≥90 90>S≥ 75>S≥ S﹤60
面绩效考核结果为 D,其
1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S) 75 60 获授的股票期权第二期个
个人行权/人行权比例为0%。上述解除限售100%90%80%0%3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比例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将由
(1)股票期权个人可行权额度公司进行注销。其余36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人层面的绩效考核等级均
行权比例与子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孰低值×个人行 为 A,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权比例。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为100%。
司注销。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个人可解除限售额度剩余的116名激励对象中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有8人在第二个限售期间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离职,已不符合本次激励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子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
例孰低值×个人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当期未定;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面绩效考核为 D,其获授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个人解除限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3年股售的比例为0%。上述人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法》执行。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进行回购并注销。其余106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层面的
绩效考核均为 A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148名激励对象中有9
人在第一个限售期间离职,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为 D,其获授
1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限制性股票个人解除限
售的比例为0%。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进行回购并注销。其余138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层面的
绩效考核均为 A,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3.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的人数、数量及价格根据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35人,本次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20077份,行权价格为2.00元/份;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118.3850万股,人数为106人;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455.8560万股,人数为
138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股票数量、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数量和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行权与解除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与解除限售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回购注销、行权与解除限售的信息披露
1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回购注销、行权及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股票数量、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数量和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及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
售期已届满,行权与解除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与解除限售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1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回购注销、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5月19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党江舟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何梦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