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中安科: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中安科 --%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The21s floor,Hongtai Buildng No.I HuanleAvenue,HongshanDistrict, WuhancityHubeiProvice.China电话/Tel:(+86)(027)87301319传真/Fax: (+86)(027)87265677网1址F/Wcbsite htt://ww.grandall.com.cn

2026年05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6鄂国浩法意GHWH057号

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向思律师、胡文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04月1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05月07日(星期四)下午14点00分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五栋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博文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05月0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05月07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20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751名,代表股份1,245,433,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25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9名股东,代表股份538,754,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47%;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1,742名,代表股份706,678,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806%。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3,407,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反对1,206,5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8%;弃权81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二)《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3,519,0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2%;反对1,148,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弃权76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3,447,1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4%;反对1,228,1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6%;弃权75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3,272,1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4%;反对1,392,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弃权76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8%。

(五)《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6,378,9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19%;反对148,250,0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34%;弃权804,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

(六)《关于公司2026年度现金管理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3,266,4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9%;反对1,384,1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弃权78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

(七)《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2,954,9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9%;反对1,545,8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1%;弃权932,8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0%。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3,311,5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6%;反对1,391,8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7%;弃权73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

(九)《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6,427,7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58%;反对148,159,5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962%;弃权8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

(十)《关于制定<董事、高管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3,367,7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1%;反对1,229,4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7%;弃权83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十一)《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710,4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782%;反对148,826,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97%;弃权89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

(十二)《关于公司拟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6,343,0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290%;

反对148,234,4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22%;弃权85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8%。

(十三)《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2,723,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3%;反对1,660,2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3%;弃权1,050,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4%。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5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上述第9、10、11、12项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夏少林

经办律师:

向思

胡文乐

706年5月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