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師(武汉)事務所
GRANDALLLAWFIRM(WUHAN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宏泰大厦21楼邮编:430077
21The st floor, Hongtai Building, No. I Huanle Avenue, Hongshan District, 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 China
电话/Tel: (+86)(027)87301319传真/Fax: (+86)(027)8726567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07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鄂国浩法意GHWH134号
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中安
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向思律
师、贾倪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香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06月2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方式、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07月09日(星期三)下午14
点00分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五栋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博文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07月09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07月09
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15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703名,代表股份
1,240,890,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8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7名股东,代表股份774,390,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838%: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的股东1,696名,代表股份466,500.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496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上
2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广: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9,094,0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3%;
反对10.550.4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2%;弃权1,246.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5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9,463,2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90%;
反对9,689,0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8%;弃权1,738,39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2
(三)《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1.567,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6%;
反对8,168,6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2%;弃权1,154,395股
0.0932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关于选举薛玮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1,125,2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30%;
反对7,863,8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7%;弃权1,901,70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3
3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4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PE
H
国浩律师(武)事务所
None
负责人:易A经办律师:M
夏少林向思
贾倪楠
贾息楠
2025年07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