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份”)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该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上述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达到绩效考核要求,满足《首期合伙人
期权激励计划》、《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行权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首
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该等激励对象已满足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监事会同意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共计39万份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合伙人
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会主席(周文一):
监事(沈键):沈键
监事(俞琳):
海豫园旅游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