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20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形式、召开日期(包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和会议审议事项,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2025年4月28日下午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38号上海外滩瑞吉酒店三楼卡罗
琳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黄震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74人,代表股份
2809288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