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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园股份: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推动本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以实现本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本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本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本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管理工作中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本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经

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本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

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和报纸公布。

第八条 网站( 1 ) 本 公 司 应 充 分 重 视 网 络 沟 通 平 台 建 设 , 本 公 司 网 站(http://www.yuyuantm.com.cn)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本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2) 本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3) 本公司应对本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4)本公司应设立公开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邮箱向本

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本公司也可通过邮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2)本公司可在其他定期报告公布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它本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述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现场调研

(1)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

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 本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调研过程,使调研机构及个人了解本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调研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3)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第十一条 电话咨询

(1)本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本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它必要时候,本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3)本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本行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本公司可以采用电子邮件、问卷调查等其他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出现如下情形,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裁、CFO、董事会秘书、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投资者关系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代表本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

系管理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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